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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中小企业服务网 2008-02-18 14:45:53

  (2005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改善本市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鼓励依法设立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并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促进政策。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中小企业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

  (二)对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四)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鼓励型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五)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工业、商务、建设、科技、财政、税务、工商、规划、土地、劳动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指标的采集和动态监测,全面准确反映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中小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小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维护其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搬迁中小企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考市场价格,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给予合理足额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本市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当增长。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下列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第十条 注册成立公司制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注册资本中可以包括智力成果、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

  智力成果、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可以参与分配,具体办法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第十一条 外地人员来津投资创办符合本市产业指导目录的中小企业,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享受在本市落户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小企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享受期内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符合再就业资金资助条件的,还可以领取再就业补助金。

  第十三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领办、创办中小企业或者到中小企业工作,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对下列鼓励型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优惠。国家和本市没有具体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具体要求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科技型企业;

  (二)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创办或者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

  (三)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

  鼓励型小企业的确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鼓励型小企业,设立时基本符合条件但注册资金尚有欠缺的,在企业创办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有效期满,企业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应当申请注销。

  第十六条 鼓励型小企业在创办期和创业辅导期需要贷款的,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鼓励型小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以原有固定资产折旧率为基数提高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第十八条 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不实行计税工资制:

  (一)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完善;

  (二)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三)企业盈利并利润增长。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六十的,经依法认定为劳动服务型企业,税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在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发展以产品为纽带、具有区域经济特点的企业集群的,市或者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工商、财税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发展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产品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项目;

  (二)有与大企业形成稳定配套协作关系、实现专业化发展和配套协作好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超过规定比例的,除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外,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者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加速设备折旧。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技术服务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培训和技术转让服务。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赴境外考察、到境外投资办厂、参加采购会和业务分包会等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等活动,在每年政府采购计划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的订货合同和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制定政策支持银行等机构调整信贷业务,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入门条件,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贷款审查。

  第三十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担保,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担保行业,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三十一条 本市提倡中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担保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三十二条 中小企业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生产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以及登记的无形资产,可以与担保机构依法设定抵押,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财产他项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扶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中小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完善中小企业退出机制。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环节,服务于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

  实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由资信评估机构对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帮助小企业提高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小企业信用度高的,可以优先获得贷款支持。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电子政务发展要求,加强政务网站、基础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法规等各类信息,设立网上公众留言等交互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与现有的行业性服务机构、社会性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相联系,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三十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项目承接等方式,指导和协调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大专院校等,为中小企业培训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人员,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经市中小企业工作机构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向成立经营不足两年的中小企业提供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的,服务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因减半收取造成的成本损失由市中小企业工作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需要的内外贸易培训服务、技术交流和职称评定等有关事项,可以予以协调或者代为办理。

  第四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自理会务、自律管理,不断提高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的维权能力、市场引导能力和提供信息服务能力等。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外,对中小企业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改变计费方式。

  行政机关不得将其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通过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变相收费。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办理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保证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卫生,保障职工享有的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护等权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优惠政策,自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时执行。

  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拒不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中小企业能享受国家哪些专项资金支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确立了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大政方针,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本刊从中小企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中,疏理出目前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到的10项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作为提示或提纲供你参考,您需要查阅哪项具体政策,本刊编辑部免费为您服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6]22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采用无偿资助或贴息两种支持方式,主要用于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建设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可按程序规定申报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有关申报工作。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财建(2004)124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服务、信用服务、创业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的补助。采取按业务支出类别无偿资助方式予以适当补助。具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条件的组织可按规定申请补助。享受补贴的是服务机构,但真正受惠的是分享四类服务的中小企业。已运作三年,目前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及市财政申请资助。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合作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财企(2000)467号)规定,国家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中小企业优先支持,由中央、地方两部分组成,两级管理,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产品认证、国际市场推介、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组织培训研讨、境外投标等,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可按程序申请支持。分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中央和地方均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此项申报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为了扶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支出。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该基金对每个项目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其中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中贴息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其中资本金投入主要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该专项资金额度大,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项目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按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财企[2005]22号文办理申报手续。这项资金也是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天津市科委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服务中心,支持资金达6000多万元,从中央得到支持资金4000多万元。天津市财政、市科委负责有关申报和监管工作。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

  为实施“走出去”的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高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商务部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明确规定此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采取直接补助和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外币贴息不超过3%,人民币贴息不超过基准利率。申请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要求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滨海委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83号)规定:此专项资金由市政府设立,来源是中央专项补贴资金和滨海新区各区政府和管委会安排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按照注册资本金大小,给以不同数额的补助。科技创新基金有科技风险投资创业基金、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基金三部分组成。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基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和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招商引资基金主要用于鼓励支持国内外企业在滨海新区设立总部研发中心和研发机构。所有申报项目都必须按津政发(2006)83号文件规定审定。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根据国家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作用,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6月17日出台了《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强调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使用方式主要是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10%以内。根据津计政研[2002]554号文件,天津市也设立了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主要用于重点行业发展与建设的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并要求各区县相应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委、市政府还作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提出增加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发展现代服务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要求各级财政要根据需要,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各企业可根据补贴项目的具体政策要求,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申请。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基金

  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规定: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基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民办民管民享的农民合作组织,有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成员原则不少于100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重点支持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行业维权等服务;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乡镇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主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88号)规定: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对象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范围包括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新技术;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市场信息、检验检测、食品安全、产品宣传推介等服务。中央财政每年发布立项指南,企业可根据国家立项向区、市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支持申请,并接受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申报项目的排序确定支持项目,并分配支持项目资金。

  此外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经济、商贸流通以及文化、旅游、环保、城市公共交通等产业,国家和天津市也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